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委党校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素质高、相对稳定的党校教师队伍,增强党校教师的工作责任心,提高教学质量,按照《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校教师的基本要求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有较强的研究党的建设的能力,在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3.认真完成党校交给的教学、科研任务。
4.教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党校教师工作基本要求
5.积极配合和听从党校的管理,履行教师应尽的职责。
6.按照学院党委党校和分党校统一下达的教学任务进行教学,教材选用应以学院党委党校指定的教材为准。
7.对所授课程教学质量全面负责,在教学中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求教学艺术,不断增强教学效果。
8.严格执行党校考试制度,遵守考试纪律。在考试及阅卷期间,不得泄漏考题范围或更改成绩。
9.主动关心党校建设,积极参加党校组织的有关工作座谈、学术研讨、集体备课等活动。
三、党校教师的聘任
10.按照“学科结构合理,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需要聘任院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文社会科学、政治理论课程教师或专家以及部分离退休同志担任党校的兼职教师,参与党校教学和理论研究活动。
11.党校兼职教师的聘任、解聘以及教学管理活动和其他与党校有关的日常事务由学院党委党校负责。
12.兼职教师聘期一般为3年。逾期不续聘者,即自动取消兼任职务。
四、党校教师的教学保障措施
13.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党校教师由院党委党校统一进行管理。院党委党校、分党校积极支持党校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为党校教师参加培训、备课、授课不断创造有利的条件。
14.党校根据教师教学工作量,发放课酬。
15.对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饱满、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评定,给予相应奖励。